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总会,英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缩写:AAZNUEL。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校友自愿参加而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加强本团体同各地校友会及其广大校友之间联系;继承和发扬本团体的优良传统;促进高等教育和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开展和交流;共同为深化教育改革、发展高等教育、建设四化、振兴中华作出贡献。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邮编:43006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介绍本团体在深化改革和教学、科研、管理各方面工作进展情况;团结广大校友关心支持本团体的改革和发展;

(二)促进各地校友的横向联系,推动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活动;

(三)收集总结各个历史时期校友成才、创业的典型,以利本团体对本校学生进行思想、事业、爱国、爱校教育;

(四)积极联络海外校友,为祖国的统一大业作贡献;

(五)组织编辑出版《校友通讯》,交流各地校友开展活动的经验;

(六)承办学校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各个时期(中原大学、中南财经学院、湖北大学、湖北财经专科学校、湖北财经学院、中南政法学院、中南财经大学)毕业或肄业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函授生及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工;

(五)本校举办的半年以上各类短训班、夜大生和本校自修大学、专业证书培训班的结业、毕业学员;

(六)本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承认会章,填写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团体的刊物和资料。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团体的发展,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教学、科研、技术文化的信息和资料;

(六)积极向本团体创办的各种报刊投送稿件。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友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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